深圳市计算机学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深圳市计算机学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8日 SZCCF 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计算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会员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学会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及《深圳市计算机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学会全体理事、监事、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均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公开信息。(二)真实准确。公开信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公众。(三)及时便民。在规定时限内公开,保证会员和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查阅、询问。(四)权责一致。谁产生、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会员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五条 学会应当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公布下列信息:(一)学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二)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三)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重要业务活动情况;(四)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及重大资产变动情况;(五)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六)其他经理事会、监事会审议或者认为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六条 学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公开下列信息:(一)学会开展的活动信息,包括学术会议、技术论坛、专业培训、评奖推优、展览展示、对外交流等;(二)年度工作报告;(三)财务工作报告;(四)会费收支情况;(五)会员发展、会员服务及会员处分情况;(六)经理事会审议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学会应当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及自有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二)学会章程;(三)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及二级组织设置情况;(四)接受捐赠情况;(五)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六)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七)税收优惠资格取得情况;(八)受到表彰奖励或者行政处罚情况;(九)行政检查情况;(十)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公开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或者引发不良后果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与时限
第九条 各部门、各二级组织应当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本部门负责人确认的信息报送秘书处。秘书处负责信息的统一归集、编制和更新,并建立信息公开台账。
第十条 信息公开实行分级审核:(一)一般性工作信息,由秘书处负责人审核后公开;(二)涉及财务、人事、重要业务活动的信息,经秘书长审核后公开;(三)涉及重大事项、对外表态、接受捐赠、政府购买服务等信息,经理事长审核后公开;(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会章程规定须经理事会审议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学会按照下列频次公开信息:(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公开;(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公开1次;(三)业务活动信息,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四)接受捐赠、政府购买服务、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信息,自相关事项确定或者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三条 发现已公开的信息存在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并说明原因。会员或者社会公众有证据证明学会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学会更正;学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与渠道
第十四条 学会建立线上线下结合、多元化的信息公开渠道:(一)学会官方网站;(二)学会微信公众号;(三)会员微信群、会员邮件通讯;(四)办公场所及服务场地设置的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资料架;(五)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及各类会员活动。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平台的日常维护和内容更新,确保平台正常运行、栏目设置合理、公开信息及时有效。
第十六条 学会保证会员和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查阅、询问相关信息:(一)在办公场所设置信息公开查阅点,配备必要的查阅设施;(二)公布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安排专人受理查询;(三)对当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的询问,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建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学会指定运营专员岗位为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学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学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二)归集、编制、审核、发布各类信息;(三)维护信息公开平台;(四)受理和答复信息公开查询;(五)管理信息公开档案;(六)承办信息公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二级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本部门产生或者掌握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学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信息公开工作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提出质询和建议,学会应当及时整改并反馈。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者监事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已公开内容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四)公开的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答复查询的;(六)违反规定收取信息公开相关费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相抵触,从其规定;学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