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规章

深圳市计算机学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深圳市计算机学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2025年10月28日 SZCCF 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计算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权威地发布学会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学会公信力和良好形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门关于建立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学会名义开展的新闻发布、媒体采访、舆情回应等活动,适用本制度。学会全体理事、监事、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均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二)坚持实事求是,发布信息客观、准确、权威;(三)坚持及时主动,把握舆论引导的时、度、效;(四)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口径,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选任

第四条  学会设新闻发言人1名,可设助理新闻发言人1名。新闻发言人一般从学会负责人或者秘书处负责人中产生。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二)熟悉学会章程、业务范围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熟悉新闻传播规律,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四)能够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妥善应对媒体采访和突发事件。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职,新闻发言人任期同本届理事会届期,可以连任。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秘书长另行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变更。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学会重要信息、重大事项的对外发布;(二)就涉及学会的热点问题、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释疑解惑;(三)协调安排媒体对学会负责人的采访,统一对外口径;(四)组织研判涉及学会的舆情,提出应对建议;(五)参加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新闻发言工作培训和活动;(六)承办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其他新闻发布事项。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主动了解学会工作情况,及时掌握本领域舆情动态,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响应。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学会新闻发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学会的重要决策、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二)学会开展的重大项目、重要成果和行业影响;(三)学会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四)学会受到的重大表彰奖励;(五)涉及学会的重大突发事件、热点问题及调查处理情况;(六)其他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二)通过学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新闻通稿或者声明;(三)接受媒体采访、参加在线访谈;(四)以书面形式发布公告、情况通报;(五)其他适当形式。

第十二条  未经学会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会或者学会负责人名义对外发布新闻、接受采访或者发表涉及学会事务的言论。

第五章  新闻发布程序

第十三条  一般性新闻发布,由秘书处拟制新闻通稿或者发布口径,经秘书长审核后,由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十四条  涉及重大事项、重大敏感问题、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布,由秘书处会同相关部门拟制发布方案,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定后,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发布内容涉及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事先报告并按照其要求发布;依法应当报批的,经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  发生涉及学会的突发事件,秘书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理事长、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应当在2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持续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避免不实信息扩散。

第十七条  每次新闻发布应当形成记录,载明发布时间、发布形式、发布内容、审批人、发布人及媒体反馈情况,相关材料按照信息公开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六章  舆情监测与应对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日常舆情监测,重点关注涉及学会及本领域的网络舆情、媒体报道,发现重要舆情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现涉及学会的重大舆情,新闻发言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理事长、秘书长报告,并会同相关方面分析研判,提出应对意见,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统一回应。

第二十条  建立舆情应对台账,记录舆情发现时间、主要内容、处置过程、回应方式和处置结果。

第七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得发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第二十二条  新闻发言人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二)不得泄露学会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工作秘密;(三)不得利用新闻发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与学会立场不一致的涉会言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新闻发言人资格等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相抵触,从其规定;学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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