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规章

深圳市计算机学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计算机学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5日经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计算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分支(代表)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根据《深圳市计算机学会章程》及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学科、专业、业务领域或地域联络需要,由学会设立的、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分支机构(branch)包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是学会按照不同专业或业务领域设立、开展学术或业务活动的机构;

(二)代表机构(representative office)包括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是学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联络、协调等非经营性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接受学会的直接管辖和领导。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学会全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学会全称。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专业委员会全称:“深圳市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

(二)分会全称:“深圳市计算机学会××分会”;

(三)工作委员会全称:“深圳市计算机学会××工作委员会”;

(四)代表机构全称:“深圳市计算机学会××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五)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含有地域限制性以外的行政区划字样;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得下设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坚持学术民主与组织上的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其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计算机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按照不同领域或专业开展学术或技术交流、发展战略研究、专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资格认可、专业培训等相关活动,提高所从事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生产力转化,提升在区域及国内的科技与学术影响力。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组织、活动、财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学会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

(一)申请条件。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 5 个以上单位会员、50 个以上个人专业会员、1 个品牌活动,并明确主要发起人和联络人。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具备明确的联络地域或业务方向、依托单位及负责人人选。

(二)申请程序。申请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拟设机构的定位、涉及的专业或业务内容、发展现状、设立的必要性、设立后的活动方式,并说明与现有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的覆盖情况。学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工委”)可直接提出设立动议,其程序和内容同本条专业人士的申请一致。设立动议由秘书长会议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审核。学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后,审查设立的必要性,并在两个月内告知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交理事会审议;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作口头陈述。对不能提交的申请,秘书处应当书面告知拒绝的理由。

(四)批准与备案。理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设立。经理事会同意后,拟设机构即可按本办法开展筹备工作,但须待学会正式宣布成立之后,方可以其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对新出现的专业领域或跨领域的学科,但发展尚在初期、规模未能达到分支机构要求的,可设立直属学会的专业组(Task Force)。专业组的组织程序同分支机构,专业组仅能以学会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专业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更名与合并

分支(代表)机构全体委员(或成员)会议可作出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报学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查后,由秘书长报理事会审议。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更名或合并动议,并于 10 日内书面通知相关机构。相关机构对决议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 30 日内提出,由理事会审议。更名后的机构按原组织机构运行;合并后的机构按新设立程序办理;决议未获批准之前,既有机构照常运行。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撤销或重组

(一)分支(代表)机构全体委员(或成员)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或成员)同意,可提出撤销本机构动议,报学会秘书处,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分支(代表)机构所从事领域在学术、技术、应用和产业方面已没有足够需求,或已被其他专业领域所涵盖时,学会秘书处可提出撤销或重组该机构动议,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分支(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会秘书处可提出撤销或重组动议,提交理事会审议:

1. 连续2年未通过学会评估;

2. 委员(或成员)数已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3. 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本办法或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四)秘书处提出撤销或重组动议,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该机构;该机构若有异议,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可提出,由秘书处报理事会审议。

(五)理事会审议并决定是否撤销或重组。一经作出撤销决议,该机构应立即停止任何活动。通过重组决议后,由秘书长牵头专委工作委员会(简称“专委工委”)开展重组工作,主持选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事项。撤销或重组动议未获理事会批准的,相关工作不受影响。

第三章 组织与负责人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成员

(一)分支机构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或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且必须是学会会员。委员主要以个人身份参与工作。与应用或产业关系密切的机构,须吸收一定数量的来自企业的人士作为委员。

(二)学会会员可申请委员资格,每人可加入不超过三个分支(代表)机构

(三)执行委员选举由到会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到会委员超过委员数半数选举方为有效,得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者按事先设定应选人数、得票多者当选。

(四)届中可增选执行委员,方式同上。

(五)委员连续 3 次不参加学术会议、工作会议或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主任通告全体委员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该机构委员资格。委员连续两次未参加活动的,机构有提醒义务。

(六)每个分支机构至少要有 5 个单位会员、50 个专业会员。

第十一条 领导机构设置

(一)分支机构设主任 1 人、秘书长 1 人;副主任人数为委员数10%,最多不超过 3 人。必要时可设其中一名副主任为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在机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闭会期间工作对主任负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处。

(二)分支机构可设常务委员会,人数由全体会议确定,但不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为常务委员。

第十二条 领导机构选举

(一)执行委员: ≥11 人,≤17 人 (差额选举,委员投票,参与投票的委员需过半数, 当选票数需过 1/2);主任:1 人 (秘书长提名,执委投信任票,当选票数需过 2/3);副主任:≤3 人 (差额选举,执委投票,当选票数需过 1/2);秘书长:1 人 (主任提名,执委投信任票,当选票数需过2/3);副秘书长:≤2 人 (差额选举,执委投票,当选票数需过 1/2)。

(二)担任本会分支机构主任者,不得担任其他分支机构主任,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副主任或秘书长。

(三)担任分支机构秘书长者,不得担任其他分支机构秘书长,兼任其他分支机构副主任不得超过 1 个。

(四)同一机构内,同一团体机构最多一人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五)当选负责人工作更换后,在本机构任职不变。

第十三条 任期与届中更换

(一)分支机构每届二年。主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届。

(二)主任任内不能履职,四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改选动议的,由专委工委或秘书长委托的理事召集全体会议,决定罢免主任、重新选举或由常务副主任继任;继任至当届届满,不计为连续任期。

(三)年度评估连续 2 次不合格的,秘书长可提出重组、重新选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动议,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 成员(委员)权益与义务

权益:

(一)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各项活动;

(三)对机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有退出的自由。

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本办法,执行决议,维护机构声誉和权益;

(二)关心机构工作,按规定参加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委托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成立专业学组,报学会备案。学组仅为其工作方便设立的内部机构,不得以学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主任所在单位,也可根据全体会议决议设在副主任或秘书长所在单位。秘书处所在单位应支持机构工作,并保证提供必要人力、物力支持。

第十七条 机构认为需要时,可设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代表机构可设顾问)。由主任提名,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由主任颁发聘书;可列席会议,但不具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以分支机构主任身份担任学会理事者,离任后不再担任学会理事职务。

第四章 活动与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学术论坛、沙龙,组织会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展示会,加强与国内、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讨论主任提出的工作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评估完成情况等。全体会议决议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委员不能到会时,不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可现场或通信方式召开,但人事任免、选举和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现场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纪要和信息传播

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记录,会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纪要初稿,2周内由参会人员修订确认后由主任签发;签发后2日内报学会秘书处。机构须及时更新本机构网站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

(一)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按照《深圳市计算机学会财务管理条例》执行,纳入学会统一核算,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会员收取本办法及学会规定以外的费用;代表机构一律不得接受捐赠;

(三)资产来源应当合法,资产及形成的收益归学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会按年度对分支(代表)机构进行评估,由其将学术活动和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学会秘书处;评估由秘书处负责,结果经理事会确认后发布。对优秀机构表彰并给予经费奖励;对不合格机构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学会可视情节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重组或撤销:

(一)未按本办法和学会规定开展活动;

(二)擅自以机构名义对外签约、承诺或开展营利性、违规活动;

(三)连续2年未通过评估或长期不开展活动;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流失或私设账外账;

(五)其他损害学会声誉和权益的行为。

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启动撤销或重组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对外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深圳市计算机学会”文字字样和名称、学会会徽。

第二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根据情况制定本机构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及学会其他规则相冲突;制定的条例或细则须经学会秘书长会议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学会理事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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