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计算机学会会员自律与诚信建设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28日 SZCCF 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自律与廉洁从业建设,规范会员职业行为,推进诚信建设,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据《深圳市计算机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全体会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会廉洁从业与自律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二章 自律规约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学会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五条 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从事不正当竞争,不损害同行及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如实宣传,不虚假宣传、不夸大业绩、不误导公众。
第七条 尊重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制作、传播违法违规信息。
第八条 维护行业声誉与市场秩序,不组织、不参与有损行业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自律规约:(一)弄虚作假、欺诈失信;(二)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利益输送;(三)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四)其他损害行业与学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职业道德规则
第十条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操守。
第十一条 廉洁自律,不以职务或者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保护信息安全与数据安全,依法依规处理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尊重同行,公平合作,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生态。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学会及社会监督。
第四章 反贿赂公约
第十五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行贿、受贿或者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 禁止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输送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正常商务往来中的礼品、招待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十七条 会员及工作人员应当签署《反贿赂承诺书》,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十八条 发现行贿受贿或者商业贿赂行为的,可以向学会廉洁从业与自律委员会举报。
第五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学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客观记录守信信息与失信信息。守信信息包括受到表彰奖励、诚信履约、积极参与学会活动等;失信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约、职业道德,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裁判确定责任等。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对守信会员,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列入学会守信名单(红名单)并予以公示;(二)优先推荐参加评奖评优、项目申报、行业交流;(三)在学会活动中予以宣传推介;(四)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失信会员,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列入学会失信名单(黑名单)并予以公示;(二)限制或者取消参加评奖评优、项目推荐资格;(三)内部通报、限期整改;(四)建议暂停或者取消会员资格;(五)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履行告知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会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等渠道公示信用信息,并纳入信息公开台账管理;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信用平台,推动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会员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学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反馈;失信会员主动纠正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第六章 执纪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受理范围:(一)违反法律法规、学会章程及自律规约、职业道德规则的行为;(二)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利益输送的行为;(三)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行为;(四)其他应予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受理与登记:委员会应当于收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登记编号;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调查核实:受理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作出提醒、批评、限期整改、通报、建议处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等处理,并反馈署名举报人。
第三十条 保密与保护: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归档与报告:投诉举报及处理材料应当归档保存,委员会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执纪工作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廉洁从业与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