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计算机学会服务承诺制度
(2025年10月28日 SZCCF 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计算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会员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深圳市计算机学会章程》,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向会员、会员单位、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以下统称“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服务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四条 学会主要提供下列服务:(一)学术交流服务,包括学术会议、技术论坛、专题研讨、学术沙龙等;(二)技术咨询与成果转化服务,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评价、成果鉴定和产学研对接等;(三)人才培养服务,包括专业培训、继续教育、技能竞赛、人才评价与推荐等;(四)标准与规范服务,包括团体标准制定、技术规范研究和行业调研等;(五)评奖推优服务,包括学会科学技术奖项评选以及向更高层级奖项推荐等;(六)会员服务,包括会员发展、联络、权益维护、信息推送、资源对接等;(七)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八)科普与公益服务;(九)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五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现场、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微信等方式提出服务需求,学会结合事项性质和实际能力统筹安排、及时办理;对暂不具备条件办理的事项,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六条 学会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做到:(一)态度热情、用语文明、耐心解答;(二)一次性告知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三)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得刁难服务对象;(四)不得违规收费,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服务对象财物;(五)保守服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学会服务收费按照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属于应当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服务场所和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示。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第四章 服务承诺的公开
第八条 学会公开下列服务承诺信息:(一)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二)收费项目和标准;(三)监督渠道和投诉方式。
第九条 服务承诺信息通过学会官方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发生调整的,及时更新。
第五章 监督与投诉
第十条 学会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和社会公众对服务工作的监督,公布投诉电话、投诉邮箱和投诉地址等投诉渠道。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收到投诉后及时登记,记录投诉人、投诉事项和联系方式;(二)调查。由秘书处指定人员核实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意见;(三)处理。查明情况后妥善处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情况复杂的,经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四)归档。投诉处理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会每年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会员服务满意度测评或者座谈交流,听取会员意见建议,作为改进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违诺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服务承诺:(一)未按照公开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的;(二)态度恶劣、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规收费或者强制服务的;(四)泄露服务对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服务承诺的,学会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向服务对象作出说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投诉反映集中的问题,秘书处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理事会、监事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相抵触,从其规定;学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