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计算机学会党支部党员日常管理办法
(2024年3月23日深圳市计算机学会党支部2024年第一季度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党员日常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已转入学会党支部的党员;对党组织关系未转入学会党支部的党员,按照“一方隶属、多重参加组织生活”原则,保障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条 对党组织关系未转入学会党支部的党员,其党费仍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缴纳,不得以未转入组织关系为由剥夺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权利。
第四条 党员日常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一方隶属、多重参加组织生活;(二)坚持权利义务一致,教育管理、关心关爱、作用发挥并重;(三)坚持分类管理、注重实效,结合科技社团特点开展分类施策;(四)坚持服务为主,服务科技工作者成长和学会业务发展。
第五条 学会党支部承担党员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由书记指定专人(党员)协助做好党员教育、活动组织、台账登记、谈心谈话、情况上报等工作;学会秘书处为党建工作提供场地、经费、人员保障。
第二章 党员信息与组织关系管理
第六条 建立党员名册,逐人登记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入党时间、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学会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党员名册实行专人保管、动态更新。
第七条 党员工作单位、学会职务、联系方式、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党员名册;党员离职、退休或者组织关系转出的,应当及时变更登记并注明去向。
第八条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办理。党员应当主动报告组织关系情况;党支部对组织关系未转入的党员,应当核实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并与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沟通;党员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支部应当及时提醒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党员教育管理
第九条 党支部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首要任务,落实“第一议题”学习制度,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各类会议第一议题和党课重要内容,做到逢会必学、学有记录。
第十条 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长期请假或者缺席较多的,党支部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安排补课。
第十一条 党支部常态化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书记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普遍开展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困难,做好思想引导和关心关爱工作。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按要求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及时审阅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党员履职与先锋作用
第十三条 党员应当在学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才培养、公益服务等工作中走在前、作表率,带头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以模范言行树立学会党员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党员应当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在学术评价、评奖评优、活动组织、经费使用等工作中严守纪律规矩,坚持廉洁办会、干净干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五章 党员监督与纪律管理
第十五条 党支部通过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方式,组织党员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检查自身思想、工作和作风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发现党员存在违纪违法、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损害学会形象等行为的,党支部应当及时向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通报情况,配合做好核实处理;学会党支部不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替党组织关系所在单位行使纪律处分权。
第十七条 对理想信念淡薄、组织观念弱化、不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应当及时开展教育转化,做好纪实记录;经教育仍无转变的,按程序向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提出处置建议。
第六章 台账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党员日常管理台账按党员名册、组织生活、学习教育、谈心谈话、党费、活动开展、发展党员等类别分类整理,做到记录及时、要素齐全、有据可查。
第十九条 台账档案实行专人保管、定期归档;涉及党员个人信息的资料应当严格保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按照《深圳市计算机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会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定期参加上级党组织培训;党务工作者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党员教育、活动组织、台账登记、情况上报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深圳市计算机学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上级党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