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计算机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8日 SZCCF 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学会经费,保护学会的资产安全,根据学会《章程》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赞助费、政府资助、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或服务项目的收入、银行利息收入以及其他的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 本会银行账户专户专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不得为企业和其他单位代收代付资金。
第四条 本会配兼职会计 1 名、 出纳 1 名(由秘书处专职人员担任)及第三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分工合作,会计人员负责报销审核及监督管理第三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出纳人员负责登记会费等各种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缴,经费支出情况。第三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会计核算、编报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
第二章 支出项目
第五条 日常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加班食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 电话费及学会简报、会刊印刷等。
第六条 会务及学会活动费: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学会举办各种学习交流、讲座培训、文娱体育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津贴、奖金和福利等。
第八条 差旅费。
第九条 社会捐献、赞助等慈善事业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接待费:包括上级领导和来宾的接待、礼品等支出。
第十一条 本会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支出,与本会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财务审批、核算制度进行,对会费的使用分清资金渠道,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本会将聘请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定期、不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财务审批权限
(1)单笔支出费用小于等于 30000 元, 由秘书长审核后方可列支。
(2)单笔支出费用大于 30000 元小于等于 100000 元,必须经理事长会中的 2 位成员审核同意,或以邮件、电话、联络平台等方式征得同意后方可列支。
(3)单笔支出费用大于 100000 元小于等于 200000 元,必须经理事长会全体成员审议同意,或以邮件、电话、联络平台等方式征得理事长会全体成员同意后方可列支。
(4)单笔支出费用大于 200000 元,必须经理事长会加监事长审议同意,或以邮件、电话、联络平台等方式征得理事长会全体成员及监事长成员同意后方可列支。
第四章 费用报销细则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报销单据必须由经手人、领款人、会计、秘书长签字。
第十六条 经办人或报销人要认真整理票据,保证票据的合理性、真实性与合法性。
第十七条 会计审核所办情况及所发生相应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
第十八条 会计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报销单据、明细单、报销附件完整性的审核。按照财务部门的统一规定进行报销单据粘贴。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报销需提请钉钉申请,逐级审批:经办人提交申请→财务审核→秘书长审核。
第二十条 原则上,报销申报时间为每月月底,法定代表人每月审批一次,遇特殊情况需多次申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报销单据付款完毕后,交会计人员归档。
第五章 收款、付款结算事项
第二十二条 付款。
(1)结算金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付款,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000元以下的,原则上首选银行转账支付,特殊情况外可先行垫付。
(2)各付款类型所需的单据附件必须齐全,各附件的所载明的单位、数量、金额钩稽关系正确。
(3)付款程序:审批通过,准予付款——出纳网上银行登记录入— —会计网上银行审批支付。
(4)专职工作人员五险一金办理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收款。
(1)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及便利性,本会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收取。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现金、汇票收取或个人账户代为收取,但经手人需及时到出纳处办理入账手续。
(2)会费收取到账,应及时为会员开取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3)其他业务代办、服务手续费和项目承接等有偿服务收入均按要求开具税务局有效发票。
(4)开具税务局统一发票时,经办人需提供双方签订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
第六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公章、财务印章和法人印章分别由秘书处专人、财务人员、法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凡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应当归档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 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由会计本人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本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应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到会计处登记, 由会计提档,方可使用。
第七章 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本会将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财税单位对本会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第八章 党建工作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为了规范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党组织的财务监督和制约,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章。
第三十一条 党建经费由党组织管理,用于党员教育培训、党务活动、党建宣传、表彰先进、党员服务等,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三十二条 党建经费来源包括党费返还及相关专项资金等。
第三十三条 党建经费支出包括党员培训、会议开支、宣传费用、节日慰问、党组织建设、党员服务等。
第三十四条 党建经费结余应当上缴本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私自留存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党建经费使用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合规;(二)专款专用;(三)节约高效;(四)公开透明。
第三十六条 党建经费使用按下列程序管理:(一)申请:党组织提前编制预算并向上级党委申请;(二)审批:上级党委逐级审批;(三)使用:按预算规范使用并留存凭证;(四)监督:接受党委、纪委、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党建经费的申请、审批、报销、归档、审计,参照本制度第四至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管理机构规则冲突时,以上位法律、法规或规则为准。
2021年12月25日 SZCCF 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28日 SZCCF 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