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25年10月28日 SZCCF 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计算机学会(SZCCF)会员代表大会的运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深圳市计算机学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本会重大事项决策权、监督权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表决及代表履职等行为,均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程序合法、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4.审议本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改革方案;
5.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
6.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员代表人数、类别、产生办法及任期
第五条 会员代表数由理事会确定,不少于总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会员代表的类别及产生办法:
A类:由会员推选的会员代表,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推选产生。
B类:理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尽职尽责、表现优异,且本人愿意担任会员代表者,经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可直接成为会员代表。
C类:各二级组织常务会成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尽职尽责、表现优异,且本人愿意担任会员代表者,经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可直接成为会员代表。
第七条 会员代表任期为五年。
第四章 A类会员代表候选人的推选程序
第八条 专业会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推选:
1.由理事推荐,推荐人数不少于1人;
2.由专业会员联名推荐,联名人数不少于3人。
第九条 单位会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推选:
1.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可推荐5人;
2.副理事长单位可推荐4人;
3.理事单位可推荐2人;
4.普通单位会员可推荐1人。
第十条 学生会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推选:
1.由学生会员联名推荐,联名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五章 会员代表产生程序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提交申请后,由学会秘书处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将审核后的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形成会员代表名单。并将名单在学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会员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应尽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应系不少于1年会龄的SZCCF会员(以会员系统登记信息为准),按截至换届当年选举开始日的上个月月底计算。
第十四条 按规定填写《会员代表登记表》。
第十五条 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有能力参与学会的决策工作和其他规定的工作,能现场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应听取会员关于学会工作、学会规则及选举方面的意见,根据会员的意见进行表决和选举。
第七章 会员代表资格的免除
第十七条 当会员代表存在以下情况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1.会员代表因会员身份失效超6个月,经提醒概不恢复有效身份;
2.会员代表因工作变动、离职等原因丧失原选区代表性;
3.会员代表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并经批准;
4.会员代表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代表职责;
5.有违规、违法行为,或在公共场合发表不利于学会言论之行为时。
第八章 会员代表的增补
第十八条 启动届中增补程序的条件:
1.当代表缺额达到会员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2.因会员规模扩大,需要增加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监测会员代表缺额情况,当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条件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提出启动届中增补程序的建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发布届中增补通知,明确增补的名额、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按照本制度第五章规定,完成会员代表的增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届中增补的会员代表任期与当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不单独计算任期。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并修改,经理事会审议后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